所有权性质(什么是农民集体所有权)
应用介绍
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质是一定范围的全体农民集体直接享有的所有权,是把集体意志和利益同集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有机统一的所有权。
例如: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性质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体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其所的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它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各个农民集体享有的结构:农村所有的土地呈现三级所有的结构:第一级所有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二级所有是村农民集体所有;第三级所有是乡(集)农民所有。实际上,至今, 集体土地所有权仍然保留了人民公社时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格局,只是名称有所变化,生产小队变为村民小组,生产大队变为村,人民公社变为乡。在认定所有权归属时,则仍基本按照1962年人民公社条例所确定的“四固定”为准。
(二)我国集体土地包括两方面:一是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1、由于强化对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特殊保护,因此除非经过审批,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
2、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而必须先由国家征用转变为国家所有后方可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