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烟草经营布局国家有哪些规定)
应用介绍
烟草经营零售点按下列规定布局:
(一)合理确定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以经营场所的最近两个可通行的门边开始测量。通道中如遇固定障碍物,以距离固定障碍物边缘切线垂直方向30厘米为测量点。道路黄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厘米为测量点。
(二)县城城关卷烟零售经营户间距要求不少于50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70米;农村100户以下的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
户以上的自然村可以酌情增加。
(三)城镇新农村建设,集中连片建房点、新农村示范点、行政村所在地的商品集散地沿公路两侧设置的零售点,参照乡镇的一般街道标准执行;国道、省道、乡镇公路两侧除城区、集镇地段外,可参照所在自然村标准设置零售点。
(四)各类城市综合体、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门面总数或固定摊位户数的4%,但总数最多不超过4个。
(五)城区新开发的商品房小区内部(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四百户以下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四百户以上的每增加两百户增加一个零售点,但总数最多不超过3
个。
(六)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等内部一般只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0人以上规模的可以设置2个点,但原则上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
(七)火车站、汽车站范围内部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八)宾馆、酒店、度假村、娱乐场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的消费需要,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不受间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