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官退役暂行规定(河南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暂行办法)
应用介绍
第一条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退出现役的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生活出现困难并达到帮扶援助标准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帮助退役军人摆脱困难,加快建立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时效性、调动积极性新机制,推动形成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增强困难退役军人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为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第五条 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创新方式方法。借鉴省内外有益做法,立足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管理服务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