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原则)
应用介绍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除应遵循财务报表编制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如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之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1、一体性原则:指合并会计报表将纳入合并范围的各成员企业视同一个会计主体,以此为基础来处理有关内部会计事务,合并会计报表的 编制主要通过抵消分录和抵消内部会计事项的影响来完成。
2、个别会计报表原则:指合并会计报表必须纳入合并范围内各成员企业的个别会计报表,运用相关方法进行编制。
3、重要性原则:由于合并会计报表涉及的法人主体较多,合并范围较广,重要性原则的运用较之个别会计报表更为必要,主要可从如下 两方面理解:一方面,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以便为决策者提供相关的重要信息;另一方面,对于不影响大局的一般性事项, 可以进行适当取舍。
扩展资料: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下同);
(5)附注。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一)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二)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