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季第四个任务(作品的表演者权利)
应用介绍
关于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分为人的表演和机器的表演,以一首歌曲为例,人的演唱就是人的表演,机器设备对歌曲的播放就是机器的表演。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的权利,所以表演作品原则上需要著作权的授权和同意。
表演者权就是保护对作品表演的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一至二项权利可以理解为表演者的人身权,这些权利也是永久性保护,三至六项权利是表演者的财产性权利,是表演者许可他人使用其表演直接获取财产性利益的权利,保护的期限是表演发生之日起五十年之十二月31日。
当表演者许可他人财产性权利时,被许可人采取权利行使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例如使用他人演唱的歌曲录音录像,不仅需要演唱者的许可和支付报酬,还需要歌曲著作权的许可和支付报酬。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职务表演的演员享有表演者之人身权,其他权利归属按照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表演者权利归属演出单位,当表演者权利归属于演员时,其表演演出单位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