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法第二款第一条司法解释)
应用介绍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法》第8条、第12条有关合同必备条款的解释,对合同的成立作了规定,明确了合同必备条款的界定以及合同条款如何补充的问题。
【条文理解】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合同内容表现为合同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条款作出自主的安排。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在交易习惯、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在订立合同时不采用规范的合同形式,经常遗漏重要条款,如缺少数量、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围绕上述遗漏条款,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如何界定合同必备条款以及如何对遗漏条款进行补充就成为解决合同成立的关键问题